《上海市绿化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1987年,《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上海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十五”期间,上海市绿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止到2006年底,全市绿地总量超过了3万公顷,是1987年的10倍;绿化覆盖率为37.3%,是1987年的4倍;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是1987年的12倍。2003年,上海市被授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绿化管理工作的实际。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生态型城市,将不断推进绿化发展,需要完善的法规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近年来上海绿化的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法规的完善、调整和补充加以解决;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要求绿化建设和管理向郊区延伸,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迫切需要法规来支持。于是,《上海市绿化条例》应运而生。
《上海市绿化条例》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绿化条例》通篇贯穿于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针对性、操作性等三大基本原则,体现了面向社会、服务市民,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立法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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