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发展高效林业的决定》、《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浙江省林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并为人类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以及服务于国防、科研的防护林和特用林。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封山育(护)林、人工造林(补植)、飞播造林等为营造林方式的退耕还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平原绿化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小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程等。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意识,动员和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对公益林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并成立省、市、县、重点乡镇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林业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主要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等,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督促、检查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方针、政策、建设标准、检查验收办法、年度计划等;负责全省生态公益林的总体规划及区划界定工作;审批县级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整个项目的实施、加强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所属县(市、区)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并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搞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市级公益林的规划和区划界定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总体规划、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负责技术指导,统一安排项目造林的良种和苗木供应,争取建设资金和配套资金,落实管护措施及责任;具体负责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
(四)重点乡(镇)林业站: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生产单位争取建设资金和配套资金;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帮助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营林公司、林业站、国有〈集体〉林场、村〈户〉等)严格按工程项目要求具体实施,造好、管好工程项目林,确保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或合同)的形式进行,由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各生产单位要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建专业管护队伍,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按规划审批项目,按项目安排投资的原则,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投资。
第八条 项目立项和审批的程序:
1、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纳入省级项目的,须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之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立项。
2、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将营造林任务(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具体落实到小班地段(1/万图纸),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任务和地点,确定技术管理措施等。实施方案于12月底之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列入省级项目的作业设计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作业设计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层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省级(含省级)以上项目报批时要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九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分年度(或一次性)下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领导、技术目标责任制,做到“五定五有”,即定任务、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定职责;有项目建议书、有作业设计、有项目负责人、有技术档案、有项目标志牌。项目施工实行“两书一图”制,即调查设计说明书、工程承包责任书和作业施工图。工程造林采用专业队造林。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情况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于4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8月,按项目建设要求逐项逐块进行自查,按小班(或地段)为单位填报验收卡,并于9月10日前将公益林管理办法项目总结及验收材料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有序、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要及时将工程文件材料归档,并注意收集、积累和整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图表、卡片、声像、电子文件及实物。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时,对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没有按年度装订成册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合同制,必须落实项目、技术和施工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与项目主管单位分别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任和奖惩。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按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管理。总体的质量技术标准是:
(一)人工造林
1、山地人工造林(含补植)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现有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无林地以及郁闭度在0.3(含0.3)以下的有林地或疏林地。
(2)技术要求和标准:禁止全垦整地,坡度25°以上或土壤立地条件较差的山地一般采用大块状整地;造林树种多样化,当年阔叶林(或混交林)的造林比例达到40%以上;严格执行“山顶带帽,山脚穿鞋,山腰扎带”的生态造林模式;造林后三年内每年至少抚育一次以上,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第二、三年抚育率95%以上;苗木采用Ⅰ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补植造林的,每亩造林密度不低于正常造林密度的60%。
2、平原林带林网造林:林带连续长度100米以上,树种以乔木为主,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苗木采用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177-9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规定的Ⅰ级苗栽植,“三杉”要求为实生苗。
(二)退耕还林
1、对象:主要公路、铁路、水路等通道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内(通道至山脚距离不超过1公里)、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
2、技术要求和标准:采用块状或条状整地;造林树种多样化,多造阔叶林(或混交林);营造经济林树种应采取水保措施;造林后三年内每年抚育至少一次以上,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第二、三年抚育率95%以上,苗木采用I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
(三)封山育林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具有封育条件的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灌木林地,以及郁闭度0.5以下(不含0.5)的林分。
2、技术要求和标准:落实封育合同、设置标志牌(碑)、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以及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平茬复壮、定向培育等育林措施。通过封育,要求郁闭度每二年提高0.1,并逐步达到0.7以上,质量合格率90%以上。
(四)封山护林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郁闭度0.5以上(含0.5),防护效能已较好的林分。
2、技术要求和标准:落实封山护林合同、设置标志牌(碑)、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通过封山护林,要求郁闭度达到或稳定在0.7以上,质量合格率90%以上。
(五)飞播造林(含人工撒播、点播)
1、对象:荒山荒地、火烧迹地、松材线虫发病区、疏林及郁闭度0.2-0.3之间的低效林分等。
2、技术要求和标准:实行针阔混播;播区植被覆盖度超过《飞播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进行适当的植被处理;用种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标准,并采用鸟鼠驱避剂等进行种子处理;播区封禁5年以上,第5年开展成效调查,飞播成效率达到50%以上。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一)检查验收的程序
1、县自检
各地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作业设计,全面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在符合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报告,连同验收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省验收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半年根据各地提出的验收报告,组织力量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结果通报全省。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完成造林计划的数量、百分率;
2、各项造林任务的面积(长度、株数)核实率和质量合格率;
3、营林措施、管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5、技术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检查验收的方法
以规划设计图、年度作业设计和验收卡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实地检查核对,对照统计。
第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更新管理由林政和营林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具体是:
(一)生态公益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二)生态公益林一般只允许卫生伐和择伐,依法严格管理。
(三)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阔叶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四)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针叶林、混交林不准皆伐更新,成熟后只进行择伐,择伐后乔木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五、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
2、部门投入;
3、林业基金;
4、捐赠款及其它
国家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八大水系源头及中上游生态脆弱地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小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投资标准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人工造林(含补植)、飞播造林、封山育(护)林等直接造林和护林投资,以及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建档、培训、效益监测、科研推广等间接费。资金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部分补偿经营者或所有者因不能经营利用公益林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科研推广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构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科技支撑和保障体系。建立全省生态公益林效益监测和评价体系。各地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级科研攻关项目,完成生态公益林年度监测工作,确保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要建立生态公益林建设科技推广体系,加强技术骨干的培训,积极推广最新的适用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七、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具体按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验收通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或调减下一年度投资:
(一)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三)地方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五)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办法中与之相冲突之处,以此为准。
(二)退耕还林
1、对象:主要公路、铁路、水路等通道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内(通道至山脚距离不超过1公里)、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
2、技术要求和标准:采用块状或条状整地;造林树种多样化,多造阔叶林(或混交林);营造经济林树种应采取水保措施;造林后三年内每年抚育至少一次以上,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第二、三年抚育率95%以上,苗木采用I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
(三)封山育林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具有封育条件的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灌木林地,以及郁闭度0.5以下(不含0.5)的林分。
2、技术要求和标准:落实封育合同、设置标志牌(碑)、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以及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平茬复壮、定向培育等育林措施。通过封育,要求郁闭度每二年提高0.1,并逐步达到0.7以上,质量合格率90%以上。
(四)封山护林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郁闭度0.5以上(含0.5),防护效能已较好的林分。
2、技术要求和标准:落实封山护林合同、设置标志牌(碑)、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通过封山护林,要求郁闭度达到或稳定在0.7以上,质量合格率90%以上。
(五)飞播造林(含人工撒播、点播)
1、对象:荒山荒地、火烧迹地、松材线虫发病区、疏林及郁闭度0.2-0.3之间的低效林分等。
2、技术要求和标准:实行针阔混播;播区植被覆盖度超过《飞播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进行适当的植被处理;用种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标准,并采用鸟鼠驱避剂等进行种子处理;播区封禁5年以上,第5年开展成效调查,飞播成效率达到50%以上。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一)检查验收的程序
1、县自检
各地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作业设计,全面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在符合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报告,连同验收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省验收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半年根据各地提出的验收报告,组织力量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结果通报全省。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完成造林计划的数量、百分率;
2、各项造林任务的面积(长度、株数)核实率和质量合格率;
3、营林措施、管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5、技术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检查验收的方法
以规划设计图、年度作业设计和验收卡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实地检查核对,对照统计。
第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更新管理由林政和营林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具体是:
(一)生态公益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二)生态公益林一般只允许卫生伐和择伐,依法严格管理。
(三)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阔叶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四)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针叶林、混交林不准皆伐更新,成熟后只进行择伐,择伐后乔木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五、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
2、部门投入;
3、林业基金;
4、捐赠款及其它
国家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八大水系源头及中上游生态脆弱地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小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投资标准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人工造林(含补植)、飞播造林、封山育(护)林等直接造林和护林投资,以及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建档、培训、效益监测、科研推广等间接费。资金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部分补偿经营者或所有者因不能经营利用公益林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科研推广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构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科技支撑和保障体系。建立全省生态公益林效益监测和评价体系。各地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级科研攻关项目,完成生态公益林年度监测工作,确保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要建立生态公益林建设科技推广体系,加强技术骨干的培训,积极推广最新的适用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七、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具体按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验收通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或调减下一年度投资:
(一)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三)地方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五)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办法中与之相冲突之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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