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等内容的检查验收方法与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检查验收。
2 依据标准
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全国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全国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飞播造林成效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试行)》
《浙江省封山育林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绿化造林抽查办法》
《浙江省平原绿化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 总则
3.1 检查验收目的
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指导和监督建设工作,提高建设质量,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科学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提供依据。
3.2 检查验收任务
全面了解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对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质量、经营与管理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资料进行汇总统计,评价建设成效,总结工作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3.3 检查验收范围
凡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项目均属检查验收范围。
3.4 检查验收内容
公益林营造,经营。营造包括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含人工撒、点播,下同)、山地人工造林、平原绿化造林。经营包括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
3.5 检查验收程序
先由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年7、8月间对所辖的经营单位自报的公益林建设面积、质量进行逐块检查验收,9月10日前上报检查验收结果资料,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在9、10月间组织抽查验收。
3.6 省抽查验收样本组织
3.6.1 县级样本的抽取
以县为单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30%的抽样强度抽取县级样本,抽中的县按下述比例确定检查面积:
封山育(护)林抽查县报面积的2—5%。
飞播造林抽查30%以上的播区(至少一个播区),抽中的播区成效(或成苗)面积全查。
人工撤(点)播造林抽查县报面积的30%以上。
山地造林(含补植,下同)抽查县报面积的10%以上。
平原绿化造林抽查县报面积20%以上。
抚育、低改、更新抽查县报面积的10%以上。
3.6.2 乡(镇、林场,以下简称乡)级样本抽取
抽中的受检县,每县抽取3个(含3个)以上具代表性的乡,根据抽中的乡上报面积的权重大小分配县受检面积。
3.6.3 村(林班,以下简称村)级样本抽取
抽中的受检乡,每乡抽取3个(含3个)以上的行政村,对抽中村的上报面积全查,各村全查面积之和不得少于乡应检面积。
3.6.4 根据情况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可特定受检单位。
3.7 检查验收成果资料
3.7.1 县检查验收成果资料
3.7.1.1 检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检查验收结果和分析;经验、问题和建议)。
3.7.1.2 检查验收统计表、登记表。
3.7.1.3 其它有关资料(如总结材料、典型事例等)。
县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报市林业主管部门1份,省林业主管部门2份。检查验收登记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1份。
3.7.2 省抽查验收成果资料
3.7.2.1 抽查验收报告。
3.7.2.2 抽查验收统计表、登记表。
3.8 允许误差
地类调查确定不得有误。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5%。(面积误差 =(检查面积-上报面积)/上报面积×100%。)
林分郁闭度允许误差≤±0.1。
覆盖度允许误差≤±10%。
每亩株数调查允许误差≤±10%。
4 封山育(护)林检查验收
4.1 检查验收对象
列入封山育(护)林的小班。
4.2 检查验收内容
封山育(护)林面积、条件、措施、标志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及其它管理情况等。
4.3 技术标准
4.3.1 封山育(护)林地类条件
4.3.1.1 封山育林地类条件
B.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40株(或阔叶树幼苗、幼树30株)以上的无林地。
C.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芽、萌蘖力强的根株50个以上或灌木丛40个以上的无林地。
D.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的无林地。
E. 分布有珍贵、稀有树种经封育有望成林的无林地。
F. 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处,经封育可望成林的地段。
G. 灌木林地。
H. 疏林地。
I. 未成林造林地。
J. 飞播造林地。
K. 郁闭度<0.5的乔木林地。
4.3.1.2 封山护林地类条件
林分郁闭度≥0.5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4.3.2 封山育(护)林合格小班条件
4.3.2.1 具有较规范的规划设计图、表资料;
4.3.2.2 小班所在封育(护)区周边明显处设有固定性封山育(护)林标志、碑牌,根据需要,在特殊保护区及人畜活动频繁地区设有围护设施;
4.3.2.3 有封山育(护)林责任合同和管护制度,落实了专职或兼职人员护林,小班无人畜破坏现象;
4.3.2.4 育林小班按设计要求,采取了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平茬复壮、定向培育等经营措施;
4.3.2.5 符合相应的封山育(护)林地类条件之一。
4.3.3 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符合相应的封山育(护)林地类条件,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以内时,县上报面积即为核实面积;超出负差5%时,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核实面积。
4.3.4 小班合格面积
达到封山育林合格小班条件,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以内时,上报面积为合格面积;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4.3.5 小班不合格面积
达不到封山育林合格小班条件的上报面积及虽达到合格条件但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的不实面积,为不合格面积。
4.3.6 检查验收评价指标
面积核实率 =(核实面积/上报面积)×100%。
面积合格率 =(合格面积/上报面积)×100%。
建 档 率 =(建档面积/核实面积)×100%。
规范设计率 =(规范设计面积/规划设计总面积)×100%。
以上指标均保留1位小数。
4.4 县检查验收方法
4.4.1 资料审核
对经营单位自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是否正确,与县掌握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
4.4.2 实地检查验收
4.4.2.1 小班面积检查验收
用规划设计图或1/万地形图,现地逐个小班核对或区划范围,求算面积。小班内出现大于15亩或占小班面积5%以上的不符封山育(护)林地类条件的面积,应予剔除。
4.4.2.2 小班地类条件因子调查
A.小班明显达到封山育林地类条件时,用目测方法调查,内容包括地类、优势树种、郁闭度、覆盖度、母树树种与株数、毛竹株数等。把实地核查结果填记于表A3(封山育(护)林小班检查验收因子登记表)中。
B.小班难以判断是否达到封山育林地类条件时,在小班内选取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半径为5.64M(面积为100 M2)圆形样地(样地数量:小班面积100亩以下设2个,100—300亩设3个,300亩以上设4个),在样地内调查记载母树、幼苗和幼树树种与株数,萌芽乔木树种与蔸数,珍稀树种与株数,灌木树种与丛数,毛竹株数及杂竹覆盖度等因子。把调查结果记载于表A4(封山育(护)林小班样地调查因子登记表)中。根据表A4各样地调查结果记载,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小班因子平均值,填记于表A3中。
4.4.2.3 其它因子调查
结合小班面积与地类条件因子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对小班封山育(护)林措施落实情况、有无人畜破坏、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封山育林区周界是否明显、有无设置封山育(护)林标志、碑牌及围护设施,有无落实护林人员等情况进行查核。结果填记于表A3中。
4.4.3 汇总统计
根据表A3登记的小班检查验收情况,按表A2 (县(市、区)封山育(护)林面积统计表)内容进行汇总统计。
4.5 省抽查验收方法
4.5.1 情况了解与资料查核
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封山育(护)林及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等介绍。包括封山育(护)林规划、布局规模、面积、措施落实情况,封山育(护)林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与措施等。对封山育(护)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的图、表、文件资料,各类责任合同、管护制度、管护合同等进行查对。查核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4.5.2 实地核查
持县检查验收图、表、卡等,按照合格小班条件,参照4.4.2点规定方法,现地对抽查小班的面积、封山育(护)林地类条件因子及封山育(护)林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核查,结果登记于表A3、表A4中。
4.5.3 汇总统计
根据表A3登记的小班抽查验收情况,分别封山育林与封山护林按表A1(浙江省封山育(护)林抽查结果统计表)内容进行汇总统计。
5 飞播造林成效(成苗)调查质量检查验收
5.1 检查验收对象
5.1.1 成苗调查检查验收对象:飞播造林后1年内,面积≥15亩的播区内宜播小班。
5.1.2 成效调查检查验收对象:飞播造林满5年,面积≥15亩的播区内成效小班。
5.2 检查验收内容
播区内宜播面积、成效(成苗)面积、每亩苗木株数、平均苗高、平均地径、管护措施等。
5.3 技术标准
5.3.1 宜播地类
无林地、疏林地、郁闭度≤0.3的低效林地、灌木林地、荒滩地、退耕还林地。
5.3.2 播区面积
连成一片,单独进行设计并实施飞播作业的区域面积。
5.3.3 宜播面积
播区内符合宜播造林地类的面积。
5.3.4 有苗样圆
样圆内(半径1.79M,面积10M2)具1株(含1株)以上有效苗为有苗样圆。
5.3.5 有效苗
播区内飞播造林后的乔木树种健壮苗木为有效苗。
5.3.6 有苗样圆频度
成效或成苗小班内,有苗样圆个数与调查样圆总个数之百分比。
5.3.7 飞播造林小班合格条件
5.3.7.1 成苗小班合格条件
A.符合宜播地类条件;
B.小班乔木树种1年生健康苗木每亩≥200株且分布均匀,有苗样圆频度≥70%。
5.3.7.2 成效小班合格条件
A.符合宜播地类条件;
B.小班内乔木树种有效苗木每亩≥70株且分布均匀,有苗样圆频度≥70%;或林分郁闭度≥0.2。
5.3.8 小班合格成效(成苗)面积
小班达到成效(成苗)小班合格条件,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以内时,上报面积为合格面积;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5.3.9 成效(成苗)小班不合格面积
达不到成效(成苗)合格小班条件的上报面积及虽达到合格条件但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的不实面积,为不合格面积。
5.3.10 飞播造林播区成效(成苗)等级评定标准
播区成效(成苗)面积与播区宜播面积之百分比在50%以上为Ⅰ级(优);41—50%为Ⅱ级(良);31—40%为Ⅲ级(可);31%以下为Ⅳ级(差)。Ⅳ级属失败播区。
5.3.11 检查验收评价指标
宜播面积核实率=(播区核实宜播面积/播区上报宜播面积)×100%。
飞播成效(或成苗)面积合格率 =(合格成效面积/上报成效面积)×100%。
以上指标均保留1位小数.
5.4 县成效(成苗)调查方法
5.4.1 播区面积调查
实地用播区设计图或1/万地形图对播区范围进行核对或勾绘,并求算面积。
5.4.2 小班成效(成苗)面积调查
在播区内,现地用播区设计图或1/万地形图,根据不同的地类、权属、起源区划小班,求算小班面积。
5.4.3 成苗小班因子调查
在小班内设垂直于航线且线间距相等的样线2—4条,利用GPS定位仪或罗盘仪结合测绳在样线上等距设置半经1.79M(面积10M2)的样圆,样圆数量要求:小班面积70亩以内3个,71—150亩3—5个,151—300亩5—7个,300亩以上每增加150亩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2个。在样圆中调查健康苗树种与株数等内容。调查结果记载于表B8(飞播造林成效(成苗)小班样圆调查因子登记表)中。根据表B8各样圆调查结果记载,计算小班平均每亩健康苗株数,有苗样圆频度,填记于表B7(飞播造林成效(成苗)小班调查因子登记表)中。其它小班因子结合上述调查按表B7中内容调查记载。
5.4.4 成效小班因子调查
5.4.4.1 小班合格条件明显可以判定时,采用目测法,调查地类、起源、郁闭度、目的树种、优势树种、混交情况以及抚育管护情况等内容。调查结果记载于表B7中。
5.4.4.2 成效小班合格条件难以判定时,参照成苗小班因子调查方法进行调查,样圆调查内容为有效苗树种与株数、有效苗平均地径、平均高等。调查结果记载于表B8中。根据表B8各样圆记载的调查结果,计算小班平均每亩有效苗株数、有效苗平均地径、平均高及有苗样圆频度,填记于表B7中。其它小班因子结合上述调查按表B7中内容调查记载。
5.4.5 资金来源及使用调查
根据表B6(飞播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综合表)内容,采用调查访问、查阅档案资料方式,调查飞播播区资金来源、使用渠道及金额。
5.4.6 汇总统计
根据表B7登记的小班调查结果,按播区汇总统计表B2(县(市、区)飞播造林成效(成苗)按播区统计表)、表B3(县(市、区)飞播造林宜播面积按前地类统计表)、表B4(县(市、区)飞播造林成效(成苗)按权属、坡向、优势树种统计表)、表B5(飞播播区成效(成苗)调查因子综合表)中各栏数据。
5.5 省飞播造林成效(成苗)抽查验收方法
5.5.1 情况了解与资料核查
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飞播造林及成效(成苗)调查工作情况介绍。(包括播区数量、范围、宜播面积、成效面积、管理措施、成效(成苗)调查工作情况等)。对播区设计、成效(成苗)调查等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查对,核对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成效(成苗)调查方法与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5.5.2 实地抽查验收
参照5.4.1、5.4.2、5.4.3、5.4.4点规定的调查方法,持县飞播成效(成苗)调查图、表、卡等,按照飞播造林合格小班条件,现地对飞播区面积、成效(成苗)小班面积与因子进行核查,结果登记于表B8、表B7中。
5.5.3 汇总统计
根据表B7登记的小班抽查结果,分县按飞播区汇总统计表B1(浙江省飞播造林成效(成苗)抽查结果统计表)中各栏数据。
6. 山地人工造林(含补植)检查验收
6.1 检查验收对象
造林后1—3年内、面积≥3亩的造林小班。
6.2 检查验收内容
造林面积、质量、管护措施等。
6.3 技术标准
6.3.1 合格小班条件
6.3.1.1 当年造林合格小班条件
A. 采用带状或块状整地,挖穴、栽植、造林密度符合《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要求;
B.树种选择符合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要求及适地适树原则;
C.采用Ⅰ、Ⅱ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苗木成活率≥85%,且苗木分布均匀;
D.造林后至少抚育一次且无荒芜、无人畜破坏现象。
6.3.1.2 2-3年造林合格小班条件
A. 苗木保存率≥80%,且苗木分布均匀。
B. 每年至少抚育一次且无荒芜、无人畜破坏现象。
6.3.1.3 补植小班合格小班条件
A.补植前林分郁闭度≤0.3;
B.补植苗木每亩成活株数必须达到合理造林密度的60%以上;
C.补植树种应符合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要求及适地适树原则。
6.3.2 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实际造林作业面积(包括造林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损失面积等)。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以内时,县上报面积即为核实面积;超出负差5%时,省抽查验收测定的作业面积为核实面积。
6.3.3 小班合格面积
达到山地人工造林合格小班条件,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以以内时,上报面积为合格面积;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6.3.4 小班不合格面积
达不到山地人工造林合格小班条件的上报面积及虽达到山地人工造林合格小班条件但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的不实面积,为不合格面积。
6.3.5 检查验收评价指标
面积核实率 =(核实面积/上报面积)×100%。
质量合格率 =(合格面积/上报面积)×100%。
作业设计率 =(有作业设计的面积/核实面积)×100%。
抚 育 率 =(实际抚育面积/核实面积)×100%。
以上指标均保留1位小数。
6.4 县检查验收方法
6.4.1 资料审核
对造林单位自报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县掌握情况相符合。
6.4.2 实地检查验收
6.4.2.1 小班面积检查验收
用造林作业设计或1/万地形图,现地逐个小班核实或区划造林作业范围,求算小班面积。
6.4.2.2 苗木成活率或保存率检查验收
用标准行(带)法查核。标准行(带)的选取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调查面积不少于小班面积的3%。
6.4.2.3 其它因子检查验收
整地质量、苗木质量、造林密度、管护措施的落实及其它因子的调查结合成活(保存)率调查同步进行。
上述检查验收结果记载于表C4(山地人工造林检查验收登记表)中。
6.4.3 汇总统计
根据表C4登记的小班检查验收情况,分别当年造林与2—3年造林面积,按表C2(县(市、区)山地人工造林面积统计表)、表C3(县(市、区)山地人工造林按前地类面积统计表)各栏内容进行汇总统计。
6.5 省抽查验收方法
6.5.1 情况了解与资料实核
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山地人工造林及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等介绍。对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图、卡、表等资料进行查对,查核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6.5.2 实地核查
持县检查验收图、表、卡等资料,按照合格小班条件,参照6.4.2条规定的方法,现地对抽查小班造林作业面积、造林质量、造林措施及抚育管护等情况进行核查,结果登记于表C4中。
6.5.3 汇总统计
根据表C4登记的小班抽查验收情况,分别当年造林与2—3年造林地面积,汇总统计表C1(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山地人工造林抽查结果统计表)中各栏数据。
7 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检查验收
7.1 检查验收对象
造林后1—3年内、长度≥100M的林带林网及面积≥3亩的片林。
7.2 检查验收内容
长度、面积、造林质量、管护措施等。
7.3 技术标准
7.3.3 林带合格条件
7.3.3.1 当年造林林带合格条件
A.以符合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的乔木树种为主体树种(纯桧柏类和灌木花草类不予验收);
B.采用Ⅰ、Ⅱ级苗或大苗造林,其中“三杉”要求为实生苗;
C.苗木成活率分三个等级,成活率≥95%为Ⅰ级;85-94%为Ⅱ级;<85%为Ⅲ级。达到Ⅰ、Ⅱ级标准的林带为合格林带,但Ⅱ级者翌年要求补植。
D.对林带采取了必要的管护措施,无荒芜及无人畜破坏现象。
7.3.3.2 2—3年造林林带合格条件
A.林带苗木保存率≥80%;
B.对林带采取了必要的管护措施,无荒芜及无人畜破坏现象。
7.3.4 片林合格条件
参照6.3.1点规定的山地造林小班合格条件。
7.3.5 合格面积
达到合格林带(片林)条件,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以内时,上报面积为合格面积;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7.3.6 不合格面积
达不到林带(片林)造林合格条件的上报面积及虽达到林带(片林)造林合格条件但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的不实面积,为不合格面积。
7.4 县检查验收方法
7.4.1 资料审核
对造林单位自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县掌握的情况相符合。
7.4.2 实地检查验收
7.4.2.1 长度、面积检查验收
现地用1/万地形图勾绘或皮尺量测林带长度、宽度,求算林带面积。面积为林带长度×林带宽度(单行林带宽度为2米,多行林带宽度为带宽 + 2米)。
7.4.2.2 株数、成活(保存)率检查验收
采用“实数造林地段株数法”或“标准段调查推算法”进行调查。“标准段”选取要有充分的代表性,长度一般为30M,段数要求为:林带长度100—300米抽一段,301—600米抽2段,601—1000米抽3段,1000米以上抽4段。
7.4.2.3 树种、苗木质量、管护等情况检查验收,结合株数、成活(保存)率调查同步进行。
以上核查结果记载于表D3(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检查验收登记表)中。
7.4.3 汇总统计
根据表D3登记的小班检查验收情况,分别当年造林与2—3年造林面积,按表D2(县(市、区)平原绿化人工造林面积统计表)各栏内容进行汇总统计。
7.5 省抽查验收方法
7.5.1 情况了解与资料查核
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等介绍。对平原绿化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图、表等资料进行查对,查核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林带面积折算是否正确。
7.5.2 实地核查
持县检查验收图、表、卡等资料,按照林带或片林合格条件,参照7.4.2点规定的方法,现地对抽查到的林带或片林逐条(块)进行检查验收,内容为林带面积、造林质量、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结果登记于表D3中。
7.5.3 汇总统计
根据表D3登记的林带抽查验收情况,分别当年造林与2—3年造林,汇总统计表D1(浙江省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抽查结果统计表)中各栏数据。
8 生态公益林经营检查验收
8.1 检查验收对象
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内实施抚育、改造、更新作业的小班(含林带,下同)。
8.2 检查验收内容
抚育、改造、更新小班作业设计资料与实施面积、质量等。
8.3 技术标准
8.3.1 抚育、改造、更新对象
在一般保护地区生态公益林中,符合《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允许进行抚育、改造、更新条件的小班。
8.3.2 抚育、改造、更新合格小班条件
8.3.2.1 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作业小班,应符合《规程》规定的相应允许条件;
8.3.2.2 具有规范的作业设计图、表、说明书及审批手续;
8.3.2.3 作业方式、强度与操作技术标准及作业后的林分状况,符合《规程》中的规定要求。
8.3.3 小班合格面积
达到生态公益林抚育、改造、更新合格小班条件,面积误差为正差及负差5%以内时,上报面积为合格面积;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8.3.4 小班不合格面积
达不到生态公益林经营合格小班条件的上报面积及虽达到生态公益林经营小班合格条件但面积误差超过负差5%时的不实面积,为不合格面积。
8.5 县检查验收方法
8.5.1 资料审核
对经营单位自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作业设计对象、条件、方法、措施等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自报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是否正确,与县掌握的情况是否相符合。
8.5.2 实地检查验收
8.5.2.1 小班面积检查验收
用作业设计图或1/万地形图,现地逐个小班核实或勾绘作业范围,求算小班面积。
8.5.2.2 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现地采用目测法(遇特殊情况采用带状标准地实测)查核小班作业方式、强度、技术措施是否与作业设计要求相一致,作业后林分状况是否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要求。
上述检查结果记载于表E3(抚育、改造、更新检查验收登记表)中。
8.6.3 汇总统计
根据表E3登记的小班检查验收情况,按表E2(县(市、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改造、更新面积统计表)中内容进行汇总统计。
8.7 省抽查验收方法
8.7.1 情况了解与资料查核
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抚育、改造、更新作业设计及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等介绍。查核作业设计对象、条件、方法、措施等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县检查验收图、表、文字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8.7.2 实地核查
持作业设计、县检查验收图、表等资料,按照合格小班条件, 参照8.5.2点规定的方法,实地对抽查到的抚育、改造、更新小班进行查核,结果登记于表E3中。
8.7.3 汇总统计
根据表E3登记的抽查验收结果,按表E1(浙江省生态公益林抚育、改造、更新抽查结果统计表)中内容进行汇总统计。
9 附则
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2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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