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等。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林地区划、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1995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6453.1~16453.6—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LY 5104—199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DB 33/177—1994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1997)
浙江省平原农区、四旁树木调查方法(1997)
3、一般规定
3.2 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应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一般建设应纳入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宜参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区划、规划与设计。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入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入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3.4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4、综合调查
4.1 调查目的
掌握建设区内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森林、林木、林地情况,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现状、问题与要求等,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区划、项目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4.2 调查的主要内容
4.2.1 基本情况调查。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重点调查。
4.2.2 森林调查。包括对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含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土地)的相关因子进行调查。近二年进行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地区,其调查成果可以直接引用。二年前进行过二类调查的地区,如资源档案更新规范,经过补充调查,精度符合表1规定的也可以使用。
表8 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
调查因子 允许误差
小班树种组成 20%
小班平均年龄 20%
小班郁闭度 10%
小班每公顷株数(蓄积) 15%
林地调查主要因子:地类、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枯枝落叶层厚度、岩石裸露率、海拔、坡度、坡向、坡位等。
林木调查主要因子:树种与组成、林龄、群落层次、郁闭度、植被盖度、密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等。
林带还应调查林带结构、宽度、完整度等。
森林资源调查的方法按照《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浙江省平原农区、四旁树木调查方法》和有关要求执行。
4.2.3 专业调查。对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关系密切的自然、社会经济与资源状况应进行深入的专业调查,主要包括:
灾害性气候调查。主要是干旱、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性气候状况,如历年平均干旱程度、暴雨天数、台风次数及分布等。
土壤侵蚀和地质灾害情况调查。如土壤侵蚀程度与分布、历年山体崩塌、滑坡及泥石流发生情况与分布等。
动植物资源调查。如植被类型、乡土树种、适生植物群落、珍稀树种及分布区、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种群及栖息地与繁殖地等。
森林火灾调查。如林火环境、林火特性及发生的规律、受灾的面积及林木损失情况、森林防火设施等。
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如森林病虫鼠害发生程度、分布、发展及变化规律。
人为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调查。如面积、林种、树种、蓄积等。
社会经济和生态要求调查。如建设区内具有重要生态地位或需重点保护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大江大河、重要水体,路渠,厂矿及国防设施等范围、分布;当地社区对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
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更新调查,执行GB/T 15162、GB/T 15163、GB/T 15776、 GB/T 15781和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 区划任务
5.1.1 现地区划用于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
5.1.2 以固定小班为单位确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
5.1.3 明确保护等级(特殊、重点、一般)。
5.1.4 明确建设等级(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5.2 区划对象
包括建设区域内所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无林地(荒山荒地、开垦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荒山)、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土地。
5.3 区划原则
5.3.1 主导功能原则。根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其主要用途。
5.3.2 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的要求因害设防,因需划定。
5.3.3 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不同自然条件和特点,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和生态环境的脆弱程度,防灾减灾要求等确定分类技术指标的不同阈值范围。
5.3.4 适度规模原则。生态公益林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整体治理,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5.3.5 依法行事原则。依法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责权保障措施。
5.4 建设类型区划
5.4.1 主导功能类型区划
5.4.1.1 防护林
5.4.1.1.1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增加河水常年流量,以及保护可饮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1.2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1.3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1.4 农田防护林:以保护农田免受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1.5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1.6 护岸林:以保护干渠、河流、堤坝免受风、沙危害和以防止岸坡(堤坝)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2 特种用途林
5.4.1.2.1 国防林:在军事禁区内以掩护军事设施和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2.2 实验林:用于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2.3 种子林(种质资源林):根据林业生产需要建设或划定的专门保存物种和遗传基因,繁育良种、培育新品种的基因库、植物园、树木园、种子园、母树林、测定林、采穗圃和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圃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2.4 环境保护林:镇以上城区、城乡结合部、居民点和厂矿周围等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防污抗污、减尘降噪、改善环境等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1.2.5 风景林: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划入各级城镇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游憩场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绿地)。
5.4.1.2.6 文化纪念林:历史遗址和人文纪念地(纪念物)周围,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森林、林木(含古树名木)和林地。
5.4.1.2.7 自然保存林: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划入各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2 保护等级区划
5.4.2.1 特殊保护林
位于以下特殊保护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益林。特殊保护地区包括:
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1)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2) 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3) 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4)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5) 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6) 国防与军事禁区;
7) 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
b)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1) 山体坡度在46°以上的地段;
2) 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
3) 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8000t/km2·a以上)的地区;
4) 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5) 沿沙质海岸线200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100m以内地段。
5.4.2.2 重点保护林
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的生态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包括:
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
1)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2)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3) 国家三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与繁殖地;
4) 干扰程度较轻、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5)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
6) 流程5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
7) 库容1亿m3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
8) 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线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12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10m以内地段;
9) 城镇饮水源区;
b)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
1) 山体坡度>35°的地段;
2) 季降水变率50%以上地区;
3) 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5000-8000t/km2·a)的地区;
4) 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40%的地区。
5.4.2.3 一般保护林
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地区以外的生态公益林用地。
5.4.3 建设等级区划
5.4.3.1 国家生态公益林
5.4.3.1.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2 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3 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4 流程500km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的汇水区,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的汇水区,流程500km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m以内,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5 重要湖泊和库容一亿m3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6 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7 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1.8 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 省级生态公益林
5.4.3.2.1 未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域的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及其它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或有重要保护价值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集中连片分布的天然常绿阔叶林。
5.4.3.2.2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3 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4 流程80~500km的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汇水区,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5 流程80~500km的河流干流及一、二级支流两岸和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6 库容在1000万m3~1亿m3的湖泊、中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7 地方铁路、省道和平原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8 城镇饮水区源头及其沿线两侧500m范围内,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9 山体坡度在2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地表侵蚀达到强度程度以上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2.10 未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域的沿海海岛范围内的其他生态公益林。
5.4.3.2.11 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其他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4.3.3 市、县(市、区)级生态公益林。
除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市、县(市、区)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参照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办法。
5.5 区划成果要求
5.5.1 区划小班卡。
5.5.2 区划成果报告,应包括前言、基本情况、指导思想与原则、区划成果、公益林布局、省级以上公益林详细说明、成果评价和分析论证、对策与措施等内容。
5.5.3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图(比例尺县级1:2.5~10万、乡图1:1万),县级示意图1:25万。
5.5.4 区划成果材料按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录制成相应的电子格式,如软盘、光盘等。
| 6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6.1 规划任务 明确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统筹安排建设布局与进度、概算投资规模、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明确筹资渠道;分析与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 6.2 规划分类 6.2.1 按规模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与市、县级(含县级以下)规划。 6.2.1.1 国家级规划:主要指全国性或跨省区、跨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规划。 6.2.1.2 省级规划:主要指全省性或跨市、县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规划。 6.2.1.3 市、县级(含县级以下)规划:主要指市、县级及以下范围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规划。 6.2.2 按内容分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6.2.2.1 总体规划:对建设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等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和总体性规划。 6.2.2.2 专项规划:对建设范围内某一方面或某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等进行规划。 6.3 规划程序 6.3.1 规划准备。进行综合调查和其他准备。 6.3.2 规划编制。进行规划并编写规划说明书。 6.3.3 规划审批。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批。 6.3.4 建设任务书。根据审批的规划成果编写建设任务书。 6.4 规划的主要内容 7.2.2 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分析; |
本文来源: 浙江省林业厅 作者: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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