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认定的等级、区域,区划界定、申报、审批、公布的程序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林策发[200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总则
3.1 为了推进全省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和《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3.2 本准则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3 生态公益林的认定工作应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
3.4 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主要受益范围,各地应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划分为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
3.5 根据保护的重要性不同将生态公益林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一般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
4、区划认定区域
4.1 国家生态公益林
4.1.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2 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3 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4 流程500km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的汇水区,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及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m以内,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5 重要湖泊和库容一亿m3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6 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7 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50%)、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8 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 省级生态公益林
4.2.1 未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域的省级森林或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及其它有省级重点保护或有重要保护价值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分布有集中连片天然常绿阔叶林地区的森林。
4.2.2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3 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4 流程80~500km的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汇水区,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5 流程80~500km的河流干流及一、二级支流两岸和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6 库容在1000万m3~1亿m3的湖泊、中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7 地方铁路、省道和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8 城镇饮水区源头及其沿线两侧500m范围内,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9 山体坡度在2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地表侵蚀达到强度程度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10 未列入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域的沿海海岛范围内的其他公益林;
4.2.11 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为省级公益林的其他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3 市级或县级生态公益林
4.3.1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3.2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3.3 库容10万m3~1000万m3的小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3.4 县道、主要乡道和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3.5 城镇规划区内及其周围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3.6 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为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其他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 区划界定
5.1 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地应根据《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浙江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准则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2 根据批准后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现场区划界定工作组,深入实地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一起进行现场区划界定。将生态公益林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地类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检查监督人员落实,搞好公开认定、签订协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等工作。
5.3 在现场区划界定过程中,当地政府和参加界定的工作人员,应履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有关法律手续,必须签定现场界定书。
5.4 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内外业质量检查验收。现场随机抽查面积为该县(市、区)申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2~5%。
6 申报
6.1 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和生态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 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书;
——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
——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图表材料;
——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质量检查报告;
—— 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盖章认可的现场界定书;
—— 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认可意见。
6.2 申报材料一式20份(其中图一式3份),由文字材料、申报表(见附录A)和分布图组成。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分布图的比例尺同县级森林资源分布图;文字材料应包括:
—— 申请列为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函;
—— 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划分结果的详细说明;
—— 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
—— 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认可意见。
7 审批、公布
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公益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公益林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7.2 经批准公布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应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碑公示并在林权证上进行林种登记。其他生态公益林,当地政府也应立碑公示并在林权证上进行林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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