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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 2006-11-27 20:2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浙江省林业厅 | 查看: 148次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当地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局审查,报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接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与当地政府签订保护管理合同(协议)的责任人。包括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集体统管山和林农承包山(含自留山)林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山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经国家核查认定的列入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试点规划区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等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出支。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护林人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理人员。其中:集体林区护林人员,包括集体护林组织人员和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联合或自营护林组织人员。为提高管理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提倡专业队护林和林农联合护林。

    第九条 试点期间,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年平均每亩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补助 7 元(其中中央 5 元、省 2 元)。

    (一)管护人员费用可按 5 元 / 亩补助,其中:对规划区内的未成林造林地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成熟林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最低标准的 2 倍。具体由县(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督管理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按 2 元 / 亩补助标准,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省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试点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的管理费。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拨付

    第十一条 试点市、县(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审定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和已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按定额标准和“报账制”办法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试点市(或其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上应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专户,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下拨。其中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集体的林农个人的资金补助,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有效凭证,复核无误后拨付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设的补助资金专户,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给用款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协议)。费用支出与管护责行制落实情况挂钩,按管护责任人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协议)。年初在总额的 70% 内预拨,年终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清。

    第十六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督管理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为补助资金的报账人,具体报账日期由各地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各报账人应向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报账有效凭证申请报账,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报账,为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项费用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初预拨少量备用金,年终据实报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设备、物质购建、必须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各在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报账依据及有效凭证,包括: 1. 省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方案; 2. 省批准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 3. 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和施工进度表; 4. 省统一印发的报账申请单(另行制发); 5. 各项合法的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试点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和核算,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试点市、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等材料。省林业局将定期派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因人为原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县(市)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资金补助等惩罚措施。对严重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或相关承诺不能履行的,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将报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县(市)财政、林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定员定额及分类补助标准,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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